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公聽會,指主辦機關向公共建設所在地或提供服務地區居民、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廣泛蒐集意見之會議。
主辦機關辦理公聽會,應將辦理時間、地點、事由及依據等資訊,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
前項資訊,主辦機關應公告周知公共建設所在地或提供服務地區居民,並得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協助。
公聽會應作成紀錄,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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