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辦理者,主辦機關應於徵求民間參與之招商文件中,載明建設經費計算方式、工程品質監督、驗收、產權移轉等規定,並應要求申請人提出建設經費償付計畫。前項建設經費償付計畫,應包括建設總經費、加計之利息、利率、償還年限及期次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