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九款所定其他約定事項,得包括下列事項:一、雙方聲明及承諾事項。二、用地與設施取得、交付之範圍及方式。三、財務事項。四、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辦理之補貼事項。五、履約保證。前項第三款財務事項,得包含民間機構自有資金比率最低要求、融資需求及融資契約提送時間。第一項第四款補貼事項,應包含補貼方式、上限、調整機制及投資契約提前終止時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