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工作小組或主辦機關應就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向甄審會說明有無明顯差異情形。甄審會就前項說明確認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有明顯差異者,主席應提交甄審會作成下列決議,並列入會議紀錄:一、除去個別委員評審結果,重計評審結果。二、辦理複評。三、無法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依前項第二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