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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依前條規定協商者,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協商時,應平等對待各入圍申請人。
二、協商內容涉及原公告內容之可變更者,該可變更事項均應以書面通知各入圍申請人。
三、協商內容涉及融資者,主要融資機構得參與協商。
四、協商結束後,應由各入圍申請人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
五、協商之過程及內容均應保密。
前項第四款,入圍申請人如未依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者,視為不修改,甄審會逕依原提送之投資計畫書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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