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8條 法規: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四章 附則 第8條 臺灣地區稅務主管機關對於其稅法之重大修正,應通知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對本協議之解釋或適用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得洽澳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