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臺灣地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為向澳門申請適用本協議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
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核申請人有關資料,確認其臺灣地區居住者身分後,核給所得年度之居住者證明,或於澳門規定確認申請人屬臺灣地區居住者之相關書表簽章。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