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三章 臺灣地區航空企業之適用

條文:
第7條(共 1 條)
臺灣地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為向澳門申請適用本協議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
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核申請人有關資料,確認其臺灣地區居住者身分後,核給所得年度之居住者證明,或於澳門規定確認申請人屬臺灣地區居住者之相關書表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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