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8~9條(共 2 條)
臺灣地區稅務主管機關對於其稅法之重大修正,應通知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對本協議之解釋或適用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得洽澳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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