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經檢視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一、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三、個案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四、個案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五、提出個案請求前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