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8條 法規: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三章 自發提供 › 第二節 受理自發提供 第18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發提供之資訊,應轉交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