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20條 法規: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退休、撫卹 第20條 關務人員之退休,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退休金。前項加發退休金標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