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6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各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在其用人費支付限額內,編列員額及設定備位。職位設置或變更,應切實依據業務情況,並循設定工作項目,確定職位權責,合理組合職位之程度辦理、各職位應有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位說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