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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法規: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9條
本規程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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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分別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及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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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公共債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本規程之規定設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公債管理會、地方公債管理會)…
第3條
中央公債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地方公債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組成如下:一、中央: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部部長…
第4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無討論事項得免召開。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
第5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中之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
第6條
中央公債管理會議事範圍如下:一、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及評估。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三、其他有關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評…
第7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所需經費,分別由財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
第8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分別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派員兼任。前項執行秘書…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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