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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分別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派員兼任。
前項執行秘書綜理公債管理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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