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央公債管理會議事範圍如下:一、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及評估。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三、其他有關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評估及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事項。地方公債管理會議事範圍如下:一、屬地方之前項各款事項。二、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三、與前二款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