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7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所需經費,分別由財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