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5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中之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二人。前項管理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