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法規: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2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本規程之規定設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公債管理會、地方公債管理會)。鄉(鎮、市)公共債務審議事項,由其自治監督之縣公債管理會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