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5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5條 為符合獎勵民間投資意旨,公開徵求投資人採配套方式時,其基地選擇,得依下列原則辦理之:一、選擇處分土地價值,概略等於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總價者,配套一次招標。二、配套方式之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位置得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並兼顧不同開發潛力之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