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11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11條 興建住宅社區土地,因整體規劃需要者,主管機關得就該部分土地,於招標前或於招標文件中授權得標投資人進行土地讓售、價購鄰地、交換分合,或與鄰地協議合作開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