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5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依下列順序發給:一、配偶、子女、父母。但配偶以未再婚,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二、祖父母、孫子女。但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家屬之範圍,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之。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家屬有數人而無法協議時,其家屬生活維持費應平均領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