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家屬之待遇,指家屬生活維持費。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家屬之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