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10條 本部得委任後備指揮部,辦理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人員之登記及列管事宜,並每年實施身分校正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