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二章 安葬 第7條 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平時由其原屬部隊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協調遺族處理;戰時由其原屬部隊軍墓小組或葬務隊(以下簡稱軍墓勤務單位)負責處理。亡故官兵原屬部隊及當地國軍醫院,對遺骸安葬處理,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