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7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7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相關法令得申請安葬公墓、安厝忠靈塔、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及頒給旌忠狀者,於其亡故後亦適用本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