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27~29條(共 3 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全文 第27條本辦法施行前,依相關法令得申請安葬公墓、安厝忠靈塔、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及頒給旌忠狀者,於其亡故後亦適用本辦法。 第28條(刪除) 第2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