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四章 表揚 條文:第25~26條(共 2 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全文 第25條亡故官兵,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呈請總統頒給旌忠狀,以資表揚。 第26條旌忠狀如有遺失、損毀,不予補發。但遺族得申請補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