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6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四章 表揚 第26條 旌忠狀如有遺失、損毀,不予補發。但遺族得申請補發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