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15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讓售公告後六個月內,如仍有餘戶,國防部得每六個月折減一成價格,公告辦理折價讓售。但以折減三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