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14條 價售作業完成後,如仍有餘戶,國防部得委託國產署依專案提估之售價,辦理標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