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20-3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相關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母法 第20-3條 前條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以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前項丈量方式及計算基準,依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無法證明房舍之面積及材質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之面積及照相存證所示或最低材質推算補償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