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一條所定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女子年滿二十二歲,男子年滿二十五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二、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三、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