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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定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女子年滿二十二歲,男子年滿二十五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三、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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