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7條 法規:戰時禁制品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7條 絕對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一、敵國領土。二、敵國佔領地。三、敵國殖民地。四、敵國武力控制區域。五、敵國受聯合國託管之區域。六、敵國武裝部隊。七、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八、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督導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