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戰時禁制品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
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於軍事上有必要時得徵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