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10條 法規:戰時禁制品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0條 船舶裝載絕對禁制品或條件禁制品,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得依照左列各項認定之:一、船舶文書記明貨物係卸載於禁運區域或交付於禁運對象者。二、船舶文書雖記明卸貨地點為中立港,但未到達中立港以前,有寄泊禁運區域或交付禁運對象之意圖者。三、依船舶所載燃料及其他需用物品之數量,可斷定其係到達禁運區域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