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69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五章 其他軍事犯罪 第69條 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鐵道、公路、車站、埠頭、航空站、電台、電視台、電信站或其他相類之場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