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
- 第15條以暴動或勾結外力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 第16條意圖犯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而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現役軍人暴動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1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二、為敵人…
- 第18條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
- 第19條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
- 第20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
- 第21條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22條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敵人刺探或收…
- 第23條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
- 第24條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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