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11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一編 總則 第11條 本法關於戰時之規定,適用於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期間及地域。其因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及地域者,亦同。但宣戰或戒嚴未經立法院同意或追認者,不在此限。戰時犯本法之罪,縱經媾和、全部或局部有停火之事實或協定,仍依戰時之規定處罰。但按其情節顯然過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