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機密,指軍法機關辦理之案件,而由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為國家機密者。前項所稱國家機密及其等級,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請敘明機密等級及應保密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