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專責人員收受國家機密資料時,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拆啟外封套。發現異狀時,應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專責人員應於拆啟外封套後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