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94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94條 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逮捕之。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