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69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六章 辯護人及輔佐人 第69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