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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辯護人應選任向最高軍事法院登錄之律師充之。
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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