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行之。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軍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軍事審判法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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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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