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高等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將官、校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二、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三…
- 第29條最高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二、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裁定而抗告之…
- 第30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之管轄,依士兵之規定。但文職公務員應比照軍官、士官官階,非現役之軍官、士官,依其…
- 第31條現役軍人之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駐地或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非現役軍人犯罪,依法受軍事審判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
- 第32條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之案件,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其管轄之軍事法院不同時,由管轄現役軍人之軍事法院管轄。但非現役軍人…
- 第33條上級軍事法院遇有第二十六條情形或為期審理之公平或因事實上之需要,得以裁定將被告移送於其他同級軍事法院管轄;軍事法院管轄有…
- 第34條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
- 第35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