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234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七編 執行 第234條 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別有規定外,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之;無軍事監獄之處所,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或囑託司法監獄或看守所執行。受保安處分之人,於國防部指定之相當處所或囑託司法保安處分處所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