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9條執行裁判,由為裁判之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軍事法院或審判長、受命軍事審判官、受託軍事審判官指揮或…
- 第230條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最高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轉送國防部。
- 第231條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
- 第232條死刑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但必要時,得另定刑場執行。
- 第233條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依前二項…
- 第234條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別有規定外,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之;無軍事監獄之處所,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或囑託司法監獄或看守所執行…
- 第235條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戰時認為必要,得不經公告,逕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 第236條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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