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221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五編 再審 第221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五、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