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
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9條訊問被告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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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8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
- 第169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軍事法院重行起訴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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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1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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